会说话的哑巴 2006-9-1 16:25
猪的亲子鉴定
家住河北省新乐市渔底村的陈金珠家养了头大母猪,今年2月27号这天,陈金珠的爱人一觉醒来后,发现这头猪不见了。
陈金珠的妻子:“那天早上起来,我一看没有猪了,在这儿看了看,在这儿压水就看见了不。”
凑巧的是与陈京珠家同在一村,且相隔不远的陈振峰家,也在这天早上丢了猪。
更巧的是,两家丢得都是一头白色大母猪。丢猪以后,两家都很着急,在生活并不富裕的渔底村,一头老母猪的价钱,相当于一个人一年的生活费。于是两家先后跑到村广播站,播出了寻猪启示。
陈振峰的妻子:“陈振峰家跑没了一头大母猪,大约在三百斤左右,有见到或拾到的,请和陈振峰联系。”
陈金珠:“我们那猪是二百大一十斤,我们广播猪的特点是,脸上有眼,两边有黑。”
寻猪启示播出后没多久,陈振峰家就于当天找到了一头无主的大白猪,可是陈金珠家的母猪却一直没有找到,当他听说陈震峰家找到一头猪后,便和妻子到她家去打听,顺便看看是不是自己家的猪。
当天晚上渔底村的调解员告诉陈振峰,陈京珠认为现在陈振峰捡到的那头母猪,是他家上午丢失的,要求陈振峰归还,或者赔偿这头猪的钱,但陈振峰一家坚决不同意。
陈振峰的妻子:“咱的猪咱还出钱,我一分钱不出。”
双方都说猪是自己家的,但谁也拿不出证据,渔底村的调解员感到一筹莫展。
渔底村的调解员:“两家斗劲儿挺大,这个说是这个的,那个称是那个的,谁也拿不出证据。我们也没见过这头猪,这不调解不了,俺们郑主任说了,得派出所处理了。”
官司打到了邯邰镇派出所,但这头猪究竟是谁的?派出所也不能确定。于是派出所便建议两家起诉到法院,同时对这头有争议的母猪,派出所在两家间搞了次竟标拍卖。
邯邰镇派出所民警:“按着土办法,你先押上七百块钱,押在这儿,你先上去打官司,打赢了,认定是你的,你再弄回去。”
最后陈金珠家交付了700元押金,领回了有争议的母猪,但此举却加深了双方的矛盾。
今年3月初,陈京珠起诉到了旅乐市邯邰法庭,要求裁定这头猪归自己所有,并要求陈振峰赔偿相关损失。而这场官司的被告,就是同样坚定地认为,母猪应归自家所有的张振峰夫妇。3月24日,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在庭上两家都对丢失的母猪,做了详细描绘。
陈金珠:“俺的猪大约是二百大十斤,眼上边一边一块黑。”
陈振峰的妻子:“俺的猪脑门上有黑脑们,黑是黑,但脑门上的毛是白的。”
两家对猪的描绘越来越一样,都是150公斤左右,头部两侧各有一块黑班。邯邰法庭的法官们同样不能确定,母猪究竟该归谁所有?于是他们向诉讼双方,提出了一个大胆的建议。
新乐市法院邯邰法庭审判员:“正好《人民法院报》上登了,一个云南省一个亲子的鉴定,我们就考虑让他们做这个鉴定。”
于是法院要求两家各自预交7000元,然而双方都是土生土长的庄稼人,对于DNA他们几乎一无所知。
虽然都不知道DNA是怎么回事儿,两家却都对法院的建议表示赞同,并表示即便是借钱,也要把这场官司打到底。今年8月7日,受旅乐市法院邯邰法庭的委托,中国科学院遗传研究所有关人员来到渔底村采集血样,来到陈金珠家中,科院的科研人员总共抽取了三头猪的血样,三头猪分别是有争议的母猪,陈金珠家丢失的母猪所生的小猪,以及可能与该母猪交配过的公猪,DNA的鉴定结果将证明陈金珠家的小猪,是否是有争议的母猪和采集血样的公猪所生的。
新乐市法院邯邰法庭审判员:“它具有很高的科学价值,能够做为定案的依据,而且它的误差率仅是八亿分之一。”
血样被专家带回北京进行分析,结果还没出来。村里的议论已经越来越多,后来为了打这场官司,陈金珠一家已经支付了1万多元钱,而这头母猪充其量也不过六七百块钱。
今年9月26号,邯邰法庭再次开庭,审理了此案。附近的村民集满了法庭,这次开庭原告陈金珠增加了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承担鉴定费及精神损失费27344元。法官当庭宣读了中科院遗传研究所出具的鉴定报告,经过DNA鉴定,母猪与子猪确实存在有亲子关系。法院判决,这头猪归原告陈金珠所有,同时包括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等在内的各项费用,共计7742元,由被告陈振峰夫妇负担。
评论
主持人:这个案件当中说,最后法院在双方都拿不出特别明确的证据的时候,提出了一个非常大胆的建议,就是做这个DNA鉴定。您对这个大胆的建议怎么看?
范愉:我个人认为这个建议提的很不慎重。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诉讼还有一个重要的原理,就是诉讼经济原理,那么他也要考虑到,包括我们整个国家社会为这个诉讼提供的这种公共的这种资源或者成本,同时也要考虑到当事人自己在这个诉讼过程中,这种合法的权益的保护。所以呢,可能在程序的设计中,就是比如说像国外,他会在这些纠纷中,提供一些简易程序、小额程序,尽量使他们争议的这种权利,和他们在程序中花出的成本相适应。
主持人:实际上这头猪好像市值也就是六七百块钱,也就说他们双方争议的价值,也就是六七百块钱的东西。
范愉:那么为了解决这个诉讼标的额,这么一个小小的纠纷,花了几乎10倍于它的这样一个鉴定费做鉴定,这是完全不符合诉讼的经济的原理的。
主持人:所以说,法院提出这样一个做DNA鉴定的这么一个设想,而且还要这么高的一个费用,可以说他提出的建议是否恰当,还是值得探讨的。那么从另一方面来看,这个当事人,我们的记者采访的时候,他们根本对这个DNA鉴定,到底是什么都不太清楚,但是他们就知道这个东西,能把这个问题澄清,而且花再高的钱,他们也不在乎。那么您觉得他们是出于一种什么样的考虑,接受这个鉴定的方案?
范愉:你看我们可以看到,这个老百姓民间的这个社会,他有他自己的一些想法,特别像农村的这种社会中,人们的思想的一些特点。首先呢,你看我们在这个社会转型期,我们既有传统的一些因素,也有这种社会发展,给人们带来的一些新的观念。人们一方面可能有法律意识提高的,觉得法院可信,法院解决纠纷比较好,但是另外一方面也有过去那样传统的,比如说对面子的尊重。
主持人:而且这里面有个细节,特别让我感兴趣,就是说到最后他们打的官司,实际上已经不是这头猪了,而告一种面子,花再多的钱,为了今后在这个村子里,还能继续堂堂正正地做人,我一定要把这个官司打到底,已经变成了这样一种想法。就像本案当中,您觉得如果这个案件不采取这样的,做DNA的这样昂贵的,这种解决手段的话,您觉得更好的解决方法有哪些?
范愉:当然我们传统中,除了人民调解、司法行政调解,法院中也是有调解的。那么当这个问题确实很难解决时,我觉得法院的积极调解,毫无疑问是必要的。比方说,向当事人解释这个问题处理的难度,如果调解了,哪怕是我们把猪的这个价格,双方承担一部分,对大家都各自退让一步,对双方的好处,给人们也说明白。我觉得当事人也许在冷静下来之后,会选择一种比较合理的方案。当然这是一种,还有一种方法就是,双方当事人都比较激化,拒绝接收这种调解方案的时候,那么按照民事诉讼的原则,就是证据只要有相对的优势就可以了。也就是说,不一定要百分之百地确认,这个猪就是谁的?只要在各种证据之间,相比较有一个微弱的优势,比如说甚至上到51%,那么法院就可以做出这种判决。当然这种判决呢,因为它毕竟没有负担什么,像鉴定这样的成本,我觉得给双方带来的这种损失,相对还是比较低。不管哪种情况,我觉得都是必须考虑到公平和效率、效益这两个方面。
主持人:在这个案件中,法院就是一定要通过最先进的科技手段,证明这头猪到底是谁的?看来案子虽小,但反映出来的问题还是挺高的。首先从法院这块儿来讲,怎么给当事人提供一个简便,但是又经济的解决问题的途径和办法,这是要在今后的工作当中不断探讨的问题外,作为当事人来讲,你应该明白你打官司,你争取的权利到底是什么?千万别因为一颗小芝麻,最后丢掉的是一个西瓜,那样可能就违背了当初用法律途径来解决纠纷的这个意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