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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 2008-1-11 10:01

准予税前扣除项目的原则

准予税前扣除项目的原则

3.1.1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二)配比原则。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三)相关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四)确定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五)合理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

3.1.2 按照“两则”、“两制”等财务、会计制度执行
企业在确认收入、成本、费用、损失并进行损益核算和帐务处理,以及进行资产、负债管理时,必须严格按照“两则”、“两制”和财政部统一制定的其他财务、会计制度执行。在纳税申报时,对于在确认应纳税所得额过程中,因计算口径和计算时期的不同而形成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额,不应改变原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处理和帐簿记录,仅作纳税调整处理。
  《关于企业财务制度与税收法规不一致情况下的处理意见的函》(财商字[1998]74号)

3.1.3 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
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依照税收规定予以调整。按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金额,准予扣除。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4]第3号)

3.1.4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
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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