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发票联应该怎么办?
我们是销货方,对方丢失了于07年12月14日由我们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和发票联,还没认证,对方要我们去税局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及刊登“遗失申明”,我上网查了有关资料,是由我方开具报税证明单,但遗失申明应该是由遗失方刊登才对,为什么由我们来刊登呢,对方是属北京市,他们问过他们的税局,说如果丢失的发票已认证了由购货方刊登,但未认证的话,这遗失声明就应该由销货方刊登,我打过电话 12366去问过,说应该由遗失方刊登,现在我都不知道到底听谁的,请大家帮帮忙?回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
1. 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已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可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2. 如果该发票丢失前未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应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凭该发票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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