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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 发表于 2008-2-4 09:23

进口单位在办理到货报审手续时,须对应提供什么单据?

1、进口付汇核销单(如核销单上的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款",则报关单号栏不得为空);
2、进口付汇备案表(如核销单付汇原因为"正常付汇",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3、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如核销单上的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汇",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和中国电子口岸IC卡;
4、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均为打印件并加盖公司章);
5、结汇水单及收账通知单(如核销单付汇原因不为“境外工程使用物资”及“转口贸易”,企业可不提供);
6、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文件。

  上述单据的内容必须清晰、完整、准确、真实。
  货到付款结算方式的进口付汇在银行实行自动核销处理,进口单位无需到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审手续。

法规依据:

《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
《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定》
《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通知》
《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到汇款项下贸易进口付汇自动核销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4]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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