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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 发表于 2008-2-4 10:23

课税原则与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差异

课税原则与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差异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虽然没有从形式上提出企业所得税的课税原则, 但课税原则的思想、具体内容和要求是体现在若干条款中的。贯彻企业所得税的课税原则,要求企业在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要按税法原则进行纳税调整。新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二章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是对强调编制企业财务报告中所提供会计信息质量的基本要求,它是从原《企业会计制度》对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演变而来的,这些要求与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课税原则既有相通之处,又存在一些差异。
  一、可靠性
  《基本准则》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企业所得税法也要求企业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各项收入、成本、费用、亏损与损失的内容都必须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的,如果是虚假申报,将以偷税论处。真实可靠性是所得课税的前提条件,在收入的确认方面,企业的收入必须是全面、完整的;在成本、费用扣除方面,要求纳税人能够提供形式和内容都是真实的凭证。《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要求企业实际发生的支出才允许扣除。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准确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和纳税能力。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也就是说,所有与申报纳税相关的交易或事项必须已经实际发生,要保证收入与支出的数字准确、资料可靠;对没有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企业不能估计或预计数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我国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一个很大的漏洞,就是虚假发票和虚假成本费用的列支问题,包括假发票真开、真发票假开、虚报人员工资、虚报物料消耗等等。另外,设立假账、少计收入、多计亏损、虚报财产损失等现象也广泛存在。
  所以,真实可靠、内容完整,是我国企业所得税管理和会计管理需要加强的共同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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