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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 发表于 2008-2-18 15:13

向私人借款的利息可以计入"财务费用"吗?

我公司因急需资金周转的原因向私人借入一笔款项,按协议所产生的利息支出能列入"财务费用"中去吗,如可以的话要以什么作为原此凭证确认此项支出?










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严格意义上来说是不行的,资金的借货只能是由金融机构办理。但是,会计准则、制度上都有一些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字眼,这些只是指那种如国外的财务公司等。 ._a6Mb
我国的这种民间借贷是很多的,所以有很多公司也会产生这种借贷关系,也没有相关部门管,所以呢,如果出现这种情况是在会计处理上当然是入财务费用,入账的依据是:借款合同、协议,以及付款的凭证,而不如有的同志所说的要开具发票等。利息按实列支,只是在年终汇时,进行调整。这是会计与税务的差别。很多人把会计与税务总在混在一起,这样做财务肯定是不行的,除非中国一财税统一了就行了。

会计人 发表于 2008-2-18 15:13

我不完全占同你的说法,因为我国《企业所得税法暂行条例》有明确的规定,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只要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税法是准予扣除。而不是向你所说的,要进行调整,当然,如果超过部分,这个肯定是要调整的。另一方面,楼主在支付个人利息的时候,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这个也是税法有明确提出来的,反过来说,这也是那个人对你们公司的债权性投资,你说,他分得的借款利息,能不交个人所得税吗?还有一个方面,我补充一下,利息是可以扣除,但也是要有个前提条件的,那就是必须要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的非金融机构的,这样的借款利息利息支出就可以扣除,只要对方满足这个条件,扣除问题就不再话下了。当然,发票是可以不用的了,但手续是一定要齐全,凭借款合同、支付代扣个人利息所得税凭证、支付利息凭证税前扣除。这些支出,会计与税法上基本上是达到了共识的。 W1owMXb=^
另外,我最后再说一下,楼主,如果你达不到我上面所说的那些条件,那么,你就最好不要做短期借款或是长期借款,自己挂在其他应付款中,而利息支出,就自己走小金库,完全不在账面上体现出来,因为你体现出来也是白费力气,就像3楼的朋友所说的,要进行纳税调增。

飘落的影子 发表于 2008-4-21 08:39

私人借款利息的合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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